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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监事制度

2024-07-09  浏览人数: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光明慈善)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光明慈善基金会监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一名监事,由理事会会议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即每届监事任期5年,连选最多可任2届。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及本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相关业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长职权、职责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位监事的作用;

(二)列席本基金会理事会议,参与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的论证及决策;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权;

(四)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2015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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