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9 浏览人数: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党员教育培训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因材施教、学以致用、严格管理、激励创新”的原则,确保教育培训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促进党员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四条 党员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理论的学习;
2. 慈善事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学习;
3. 基金会章程、宗旨、发展目标和战略的学习;
4. 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公益精神的培养;
5. 慈善项目策划、实施与评估等专业能力的培训。
第五条 教育培训内容应与时俱进,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和发展需求,不断更新和完善。
第三章 教育培训形式
第六条 党员教育培训形式应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
1. 集中学习:定期组织党员参加专题学习会、党课等;
2. 专题研讨:针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党员开展深入研讨;
3. 实践锻炼:鼓励党员参与慈善项目策划、实施和评估等实践活动;
4. 外部培训:根据需要,选派党员参加外部培训或学习交流。
第七条 教育培训形式应注重互动和实效性,提高党员参与度和学习效果。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党员管理制度,包括党员的组织管理、考核评价、奖惩措施等。
第九条 党员应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第十条 建立党员考核评价体系,对党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学习成绩、社会公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对表现优秀的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党纪和基金会规定的党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党员教育培训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或人员应定期向基金会领导汇报党员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监督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积极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加强基金会党员的教育培训与管理,提升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全体党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为基金会的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
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