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布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1-04-01 15:28:24

 

 

 

 

 

 

 

 

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

 

 

 

信息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本基金会必须按照《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好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基金会是信息公布义务人,必须坚持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基本原则公布信息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机构官站、微博、微信等
(二)本基金会的组织管理信息:包括机构登记证号、成立时间、办会宗旨、机构组织架构、理事、监事、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等。
(三)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民政部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四)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总资产、净资产、总收入、总支出、接收捐赠收入、善款使用出向、受助对象)和审计报告等。
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五)本基金会开展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支出、项目执行地区、项目合作机构、项目执行结果等。
(六)其他信息:包括基金会工作动态、人事变动等。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本基金会官方网站;
(二)本基金会内部期刊;
(三)公众媒体(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
(四)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
(五)专项公益活动报道。
第七条  严格按照《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加强信息公布活动中的各项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布前,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无误。
第九条  对于本基金会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基金会发现已发布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基金会的正式公告。
 第十二条 基金会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