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光明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使用的安全性,确保基金会信誉不受损害,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指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
第三条 各种证件由秘书处指定管理人员保管,在基金会办公场地显著位置悬挂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
第四条 使用各种证件须办理登记手续,使用部门填写《基金会证书使用单》,经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委托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证书复印使用时,应在《基金会证书使用单》登记份数、用途,如没有送交外单位则交回证书管理人员保管。
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证书外出时,要在《基金会证书使用单》上记录明确的事由、领取及归还时间,使用完毕立即归还证书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16年10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
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 秘书处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