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获得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作者: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 发布日期:2023-05-25 21:33:24

5月25日,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北京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三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北京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三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京财税〔2023〕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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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http://czj.beijing.gov.cn/zwxx/tztg/202305/t20230525_3112870.html

 

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个人: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按照扣除的幅度范围,税前扣除区分为限额扣除”与“全额扣除”。

限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全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2)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